2005年1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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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实现应以保证债务人的生存权为底线
黎虹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从今年元旦开始实施以来,其积极意义得到各界充分肯定,大家普遍认为,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工作,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生存权高于一切的基本人权理念。但是,也有人认为,该《规定》限制了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抵债的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有可能冲击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契约制度,危及金融安全,阻碍房地产业的发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介绍,第六条在讨论中就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执行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用品。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即使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也不得执行。这样规定既符合宪法精神,也是长期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的做法。另外一种意见则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屋可以执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的发生是以设定抵押为条件的,因此被执行人应该知道他不能清偿债务的后果。对这样的房屋进行执行不会影响到他的权利。俞灵雨说,进行充分调研后,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把被执行人赶到大街上去,要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条件。这是世界各国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时都要掌握的一个底线。实际上,被执行人的流离失所,不仅会危害社会安定,而且也将彻底丧失债权实现的可能。
  一些人担心,该规定可能被一些被执行人利用,造成边欠钱边住豪宅的情况。俞灵雨认为,这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误读。他说,该《规定》第七条明确:“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宅,哪怕只有一套,却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已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因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知其限期搬出,去借、租或寄居,也可以在申请执行人给他提供了相应的生活最低标准所需要的这种住房以后,由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涉及房屋的债权与银行的住房按揭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关系,因此,银行业对司法解释的第6条和第7条十分关注。经过慎重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根据银行按揭市场当中已设定抵押权房屋执行的特殊性,单独起草司法解释来加以规范,目前正在广泛征询意见。相信这个司法解释在出台以后可以解决目前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从而遏制在住房按揭市场领域赖账不还的行为。(黎虹)